综合信息:
转发省建设厅、省财政厅关于颁发《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缮与维修工程计价定额》的通知
2010-6-8 9:37:29

转发省建设厅、省财政厅关于颁发《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缮与维修工程计价定额》的通知


[CENTER]大建委发[2010] 173号[/CENTER]

各区、市、县(先导区)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、财政局、各有关单位:

现将省建设厅、省财政厅《关于颁发<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缮与维修工程计价定额>的通知》(辽住建发[2010] 12号)转发给你们,并结合大连实际,提出如下要求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
一、《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缮与维修工程计价定额》(以下简称本定额)包括建筑与装饰修缮工程、暖通与锅炉设备维修工程、电气与电梯维修工程、市政维修工程。

二、凡使用国有投资的修缮与维修工程项目、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工程项目及招投标项目,均应执行本定额。

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使用财政资金、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、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由资金、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等,物业小区维修使用的物业费等。

三、本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修缮工程、与房屋配套的附属工程维修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工程。

四、费用标准

1.房屋修缮工程费用标准是根据该工程的特点制定的,不分工程类别、企业级别及承包方式,均执行本费用标准。

2.本费用标准是以本定额的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为基数。使用租赁的工具和机械发生的租赁费用直接进入工程结算,除税金外不得计取本标准的各项费用。

3.土石方工程应按本费用标准,全额计取费用。

4.冬雨季施工费是常年计取的费用,包干使用。

 

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  大连市财政局

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

 

 

[CENTER]关于颁发《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缮与维修工程计价定额》的通知

辽住建发[2010] 12号[/CENTER]
各市建委、局,财政局,有关部门:

为了完善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体系,适应建设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,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,我们编制了《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缮与维修工程计价定额》(以下简称本定额),现予以颁发,从2010年4月1日起实行。 

本定额适用于房屋建筑修缮工程、与房屋配套的附属工程维修及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工程。 

本定额是维修管理部门编制维修计划的计价依据,是维修工程结算的依据,是调解工程计价纠纷、鉴定工程造价合理性的依据,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。 

凡使用国有投资的修缮与维修工程项目;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工程项目及招投标项目,均应执行本定额。 

1996年颁发的《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》停止使用。 

本定额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。 

 

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辽宁省财政厅

二○一○年三月十五日